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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號

原告
六六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
陳秀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30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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