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號
- 原告
- 六六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瑄
- 被告
- 陳秀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30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