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3號
- 原告
- 鄭森
- 被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255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並已於同年7 月16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並於101 年10月24日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