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香揚加油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智弘
- 訴訟代理人
- 楊雪貞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邑
- 訴訟代理人
- 莊凱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下稱本訴)未繳足及被告反訴(下稱反訴)未繳裁判費。查①本訴部分之價額核定(見本訴準備㈢狀,卷158 頁)為新臺幣(下同)7,57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42元,扣除已繳35,947元,尚有40,095元未納;②反訴部分之金額,其聲明第二項從101 年5 月計至103 年2 月共22個月,每月15,000元共330,000 元,加第一項聲明金額1,531,500 元,合計1,86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本訴及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