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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香揚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智弘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邑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下稱本訴)未繳足及被告反訴(下稱反訴)未繳裁判費。查①本訴部分之價額核定(見本訴準備㈢狀,卷158 頁)為新臺幣(下同)7,57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42元,扣除已繳35,947元,尚有40,095元未納;②反訴部分之金額,其聲明第二項從101 年5 月計至103 年2 月共22個月,每月15,000元共330,000 元,加第一項聲明金額1,531,500 元,合計1,86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本訴及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訴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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