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5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孫文慶
- 訴訟代理人
- 葉元昌
- 被告
-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別枝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零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座塑鋼實業公司)及甲○○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嘉座塑鋼實業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9 萬元,並由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分本息後,自101 年6 月23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1024,0 0 7元本金及利息。經原告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載。
三、被告嘉座塑鋼實業有限公司及甲○○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性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2至46頁),而經本院通知被告閱卷,被告並未到院閱卷及對上開書證未表示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 │本金序號│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 │ │ │ │ │ ├────┼────┼──────┼──────┼────────┤ │ 1 │929,994 │101 年7 月2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元 │日起 │ │ │ ├────┼────┼──────┼──────┼────────┤ │ 2 │94,013 │101 年6 月2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元 │日起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序號│本金 │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日 │ │ │ ├────┼────┼─────┼──────┼─────────┤ │ 1 │929,994 │101 年8 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元 │24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20 │ ├────┼────┼─────┼──────┼─────────┤ │ 2 │94,013 │101 年7 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元 │24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