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羅培毓
- 原告蔡世賢
- 被告許詠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蔡世賢 被 告 許詠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0 年度簡字第1497號)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 年簡附民字第103 號),並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99年9 月30日13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171 號之住處內,利用個人電腦上網連結至線上遊戲「天堂二」官方網站之「玩家社群賈斯汀自由討論區」內(下稱系爭討論區),並分別以名稱「小罐的POET 」、「來KI」 進行遊戲。適有訴外人吳晉安以角色名稱「又要秒殺你唷」登入該伺服器,並於99年9 月30日13時47分許,在系爭討論區內留下「不然你還期望那些遊戲寄生蟲有什麼作為QQ」之文字,原告見到該文字後,以名稱「江海浪」留下「你在說誰是寄生蟲?」之文字;訴外人楊子聰並以名稱「o 元氣弟弟o 」登入該伺服器,見到該文字時,留下「哈哈誰搭腔就是罵誰啊」之文字。詎被告見上開文字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於99年9 月30日14時2 分許,先以角色名稱「小罐的POET」留下「江邊海邊浪邊的寄生蟲嗎?」,另改以名稱「來KI」留下「從沒當你是人過,真不要臉等你嘿」等謾罵侮辱性之文字,回應原告之上揭發文,使網站之上開曾與原告遊戲之不特定玩家及網站管理者,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已足生損害其名譽。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以「小罐的POET」以及「來KI」等名稱在系爭討論區上留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之人並非被告,應該是被告之姐許淑滿之前提供帳號密碼之友人許育慶所繕打等語置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對於下列事項均不爭執,並有網路頁面列印資料、消費記錄、屏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申登會員基本資料、中華電信公司查詢單、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資料等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 年簡字第1497號卷互核無誤,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於99年9 月30日下午,利用個人電腦,並以友人李志寶所申請設立之帳號名稱「江海浪」及密碼,上網連結至系爭討論區(該討論區得供不特定人登入觀覽或發表意見)。而上開「江海浪」之帳號名稱及密碼係由李志寶交予原告儲值使用。(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2 頁、第13至第15頁)㈡、訴外人吳晉安(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屏東縣長治鄉○○路5 號之住所內,利用電腦連上網路後,以帳號名稱「又要秒殺你唷」登入系爭討論區,並於99年9 月30日13時47分許,在討論區內留下「不然你還期望那些遊戲寄生蟲有什麼作為QQ」之文字,原告見到該文字後,於同日13時49分許以「江海浪」之名稱留下「你在說誰是寄生蟲?」之文字;嗣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者於同日14時02分許留下「江邊、海邊、浪邊的寄生蟲嗎?」之文字;訴外人楊子聰(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高雄市○○區○○街33號4 樓之住所內,利用電腦連上網路並以帳號名稱「o 元氣弟弟o」 登入系爭討論區,見到上開文字時,於同日14時03分許留下「哈哈誰搭腔就是罵誰啊」之文字。之後原告陸續與帳號名稱為「來KI」之網路使用者在系爭討論區上進行文字對話,「來KI」並留下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7 至第12頁、第21頁) ㈢、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之會員,係以名為林淑萍者,於93年8 月13日申請登記;帳號名稱為「來KI」之會員,則係被告於98年9 月3 日申請登記。(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21頁) ㈣、如附表二所示「59.125.152.197」之IP位址之申請用戶為被告姊姊許淑寬,裝設於高雄市○○區○○街171 號,技術聯絡人為被告。(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77頁) ㈤、原告專科畢業,現為謹業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月收入約3、4 萬元,名下有土地投資共五筆,財產總額為19,150,010 元;被告高職畢業,打零工,月收入約2 萬多元,97至99年間均無申報任何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資料。(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17頁、本院卷第26至第43頁) 四、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第270 條之1 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簡化爭點結果為:被告是否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點在系爭討論區上留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茲分敘如下: ㈠、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之真實使用人確為被告: ⒈經查,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之會員,係以名為「林淑萍」者,於93年8 月13日所申請登記,而非被告,且林淑萍亦曾回函本院稱全不認識被告,但與訴外人林育慶是同事,曾經提供身分資料與林育慶辦理遊戲帳號(見本院卷第212 頁),又證人林淑萍亦曾於本件偵訊中證述僅家人知道其個人身分資料(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49頁)。故自「小罐的POET」申請登記所留之林淑萍身分證號碼正確以觀(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21頁、第30頁),殊難認與林淑萍全不認識亦無從知悉林淑萍身分證號碼之被告,得以利用林淑萍身分證號碼申請以「小罐的POET」名稱加入會員並繕打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 ⒉另雖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之會員,於93年8 月13日申請登記所留之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雖為被告承認為其所使用者(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21頁、第50頁),然就此被告辯稱可能係因「小罐的POET」的使用人日後改以被告的上開奇摩信箱當作這個帳號的電子郵件,且只要被告姐姐許淑滿或是林育慶使用被告提供他們所使用的其他帳號密碼登入,就可以直接從會員資料上知悉上開被告奇摩電子信箱資料,進而變更成為「小罐的POET」之電子信箱(見本院卷第231 頁背面)。故自網路會員本得於日後隨意變更其原始設定資訊,以及被告確實曾提供其他帳號密碼與姊姊許淑滿以及姊姊友人林育慶使用等情觀之(詳如下述),被告所辯足以採信。是尚難僅以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之會員,於93年8 月13日所申請登記所留之電子信箱同於被告所使用者,即率爾認定被告即為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之真實使用人。 ㈡、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帳號名稱為「來KI」之真實使用人確為被告: ⒈帳號名稱為「來KI」之會員,雖確係被告本人於98年9 月3 日所申請登記,然查,就此部分,被告早於偵訊之初即辯稱雖然是由被告起始申請設立,但之後該帳號名稱均由姊姊的朋友使用,並且於該次偵查中,被告在現場以電話查詢該友人之姓名與電話後,立刻手寫「林育慶0000000000台中」之字條交與檢查事務官請其調查,經查明,上開電話號碼之持機人確為「林育慶」;復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又積極提供林育慶另支「0000000000號」電話再供本院調查(見本院卷第167 頁背面),經查明亦確為林育慶使用,且該林育慶之帳單地址亦均確為台中市,此有遠傳電信公司回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4頁、第198 頁)。以上均見被告所稱「林育慶」者確有其人,並為被告於偵訊之始即為提出,難認係被告臨訟杜撰。 ⒉又查,證人即被告之姐許淑滿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自己沒有工作,我是在我左營區○○街171 號的住家上網連結至線上遊戲天堂二,我的角色名字是櫻月、夏飄雪、來KI等等,我總共使用7 個帳號,其中6 個帳號都是被告的,我是在幫被告練功,我沒有自己使用自己的帳號在練功。後來因為玩遊戲,就會結盟,林育慶就是我們的盟主,我們的結盟是魔法學院,我沒有見過林育慶本人,我們只有在網路上交換訊息、聊天而已,有時候林育慶會利用我告訴他的帳號來KI來使用,事實上除了來KI之外,所有被告的帳號我都有提供給林育慶來練功,我這麼做的目的只是可以讓我跟林育慶可以同時都用我弟弟的帳號在線上玩,沒有什麼其他特別目的」、「(來KI的密碼卡)在幾年前被告就拿給我,我也沒有還給被告過。這密碼卡上的密碼不是我設定的,而是遊戲公司提供的亂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66 頁背面至第167 頁背面)。顯見被告所辯稱「來KI」之帳號密碼業已於日後交付姊姊許淑滿,再由其交付與林育慶使用等語,應堪採信。 ⒊再查,討論區之另名會員楊子聰亦曾於偵訊中證稱「小罐的POET」與「來KI」事實上乃同一人(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70頁),則被告既無可能因認識林淑萍或取得林淑萍身分證號碼而申請設立「小罐的POET」,顯見其自非「小罐的POET」真實使用人,足見其亦自無可能為同一使用人之「來KI」者。況原告自身亦陳述事實上確實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即為「來KI」之真實使用人(見上卷第51頁)。綜上顯見尚難僅以被告為帳號名稱「來KI」之初始設立人,即率爾認定其為日後帳號名稱為「來KI」之真實使用人,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即為被告所繕打。 ㈢、另查,雖被告因前揭原告所指陳之事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273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 元(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55號審理中),然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民事庭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78年度台抗字第263 號、69年度台抗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查,前揭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之主要理由,在於如附表二所示帳號名稱「來KI」者於99年9 月30日13時15分許,登入IP位置「59.125.152.197」之申請用戶為被告姊姊許淑寬,該電腦並裝設於被告高雄市○○區○○街171 號住所。然查,實際上因本件事發時間點已逾吉恩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磁記錄之留存期限,故公司系統無法提供各遊戲角色於「系爭討論區」發表評論之IP登入位置,故僅得提供各帳號名稱於99年9 月30日下午13時許至17時止期間,登入「遊戲天堂二網站」之IP位址(即如附表二所示);又「遊戲天堂二」係以遊戲程式登入,系爭討論區則為以登入遊戲官網網頁方式進行,實分屬於不同之登入介面,故得以分開進行等情,有吉恩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證(見99年度他字第1735號卷第20頁、第74頁、本院卷第209 頁)。顯見如附表二所示帳號名稱「來KI」者,於99年9 月30日下午各次所登入者實乃「遊戲天堂二網站」,而非系爭討論區。又因「遊戲天堂二」與系爭討論區分屬於不同之登入介面,故確有可能得於相同之帳號密碼,而視其使用狀況而可分別或同時登入於遊戲及討論區內,而有不同IP登入位置之可能,亦同經上開公司回函明確(見本院卷第209 頁)。是如附表二所示IP位置「59.125.152.197」之申請用戶雖為被告姊姊許淑寬,並裝設於被告高雄市○○區○○街171 號住所,然此僅代表有人利用裝設於高雄市○○區○○街171 號之電腦,於99年9 月30日下午1 時15分以帳號名稱「來KI」登入「遊戲天堂二網站」,而非系爭討論區,且業已於同日14時09分許登出「遊戲天堂二網站」,故尚難據此認定如附表一所示自同日「14時23分以降」帳號名稱「來KI」於系爭討論區上所留之文字,亦同樣自裝設於高雄市○○區○○街171 號之電腦IP位置登入;且亦無法排除同時間,雖亦以「來KI」帳號名稱,但卻由不同IP位置登入系爭討論區,繕打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之可能。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提以及卷內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確為帳號名稱為「小罐的POET」以及「來KI」之真實使用人,以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確為被告所繕打,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名譽權之精神賠償,確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所提證據及調查證據之聲請,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審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附表一(在「系爭討論區」所留之文字): ┌─────┬──────────────────────┬─────┐ │ 暱稱 │ 發言內容 │ 時間 │ ├─────┼──────────────────────┼─────┤ │小罐的POET│江邊 海邊 浪邊的寄生蟲嗎? │10/09/30 │ │ │ │14:02:28│ ├─────┼──────────────────────┼─────┤ │來KI │樓下的 看無力勒共3人家罵你又怎樣 往海邊逆 │10/09/30 │ │ │ │14:23:02│ ├─────┼──────────────────────┼─────┤ │來KI │代表他又怎樣 你能咬我嗎 切 裝大牌 │10/09/30 │ │ │ │14:25:18│ ├─────┼──────────────────────┼─────┤ │來KI │誰說你 是你心虛 默認 ok │10/09/30 │ │ │ │14:28:07│ ├─────┼──────────────────────┼─────┤ │來KI │就是說你呀 你真夠笨的真的PK剩腦殘的嗎 │10/09/30 │ │ │ │15:30:34│ ├─────┼──────────────────────┼─────┤ │來KI │從沒當你是人過 真不要臉 等你嘿 │10/09/30 │ │ │ │16:01:39│ ├─────┼──────────────────────┼─────┤ │來KI │PK....A 郎麻多多看電視多多看報紙別每個都腦殘│10/09/30 │ │ │我會很難過的怎連基本法律都不懂虧一堆人當警查│16:11:59│ │ │的 │ │ └─────┴──────────────────────┴─────┘ 附表二(各帳號名稱於99年9 月30日下午13時許至17時止期間,登入「遊戲天堂二網站」之IP位址): ┌─────┬─────┬─────┬───────┐ │帳號名稱 │登入時間 │登出時間 │ IP位址 │ ├─────┼─────┼─────┼───────┤ │來KI │13時15分許│14時09分許│59.125.152.197│ │ ├─────┼─────┼───────┤ │ │14時10分許│16時08分許│203.222.2.140 │ │ ├─────┼─────┼───────┤ │ │16時10分許│16時13分許│203.222.2.140 │ ├─────┼─────┼─────┼───────┤ │小罐的POET│13時39分許│13時55分許│203.222.2.140 │ │ ├─────┼─────┼───────┤ │ │13時55分許│15時01分許│203.222.2.140 │ │ ├─────┼─────┼───────┤ │ │15時14分許│17時13分許│203.222.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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