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順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吉中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順堡營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100年9月20日│ 38,535元 │PW0000000 │ │ │ │許志中 │銀行潮州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