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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湯德福
即債務人
保 證 人 湯鈞凱
債權人
張靜
債權人
洪寧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崇城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300 元,總清償金額381,600 元,清償成數16.96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8 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45號函通知14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9.96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擔任臨時工,於建築工地從事搬運磚塊、水泥等工作,時薪每小時新台幣(下同)110 元,每日工作約6-7小時,每月工作20-22 日,每月收入約15,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僱傭關係證明書附卷可證,故認定其每月所得為15,000元。

㈡債務人全家現住於其配偶湯江來幸所有屏東縣○○○○○路000 號房屋,該屋每月應清償房屋貸款45,483元(其中本金為35,020元、利息為10,236元),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抵押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4 月29日台新總債管二部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債務人陳稱因經濟困難,,全家共同分擔,其每月分擔房屋貸款3,000 元,已提出扣繳帳簿為證,審酌債務人並無其他房屋,若其另行租屋,反不利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是其每月分擔上開房屋貸款3,000 元,尚稱合理。

㈢債務人另有坐落屏東縣萬巒鄉○○段000 ○0 地號土地一筆,經囑託宏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其價值扣除土地增值稅28,152元後,尚有2,458,098 元,有宏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2 年8 月14日之鑑估報告書在卷足憑,而該房屋之抵押權人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1,224,610 元)、洪寧(抵押債權180 萬元)、張靜(抵押債權12萬元),經各抵押債權人陳報在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債務人所有上開土地扣除抵押債權後已無餘額,且債務人並無保單解約金(非要保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27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未違反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清算維持原則。

㈣據上,以債務人每月所得15,00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5,300 元及房屋貸款3,000 元後,僅餘6,700 元,作為其自身生活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且債務人現年63歲(40年1 月生),其於94年12月1 日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一次性給付完畢,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4 月11日保普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足認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並無退休所得,是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僅有6,700 元供自身生活費之用,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有無法履行之虞,但其徵得現任職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長子湯鈞凱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每月所得僅為15,000元,但其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湯鈞凱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3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6.96% ││5.債務總金額:2,249,458元 ││6.清償總金額:381,600元 ││7.保證人:湯鈞凱 住屏東縣○○○○○路0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 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9. 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 ││ 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 ││ 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48,422 │ 19.93% │ 1,056 │ 76,0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152,899 │ 6.8% │ 360 │ 25,9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滙豐(台灣)商業│ 200,687 │ 8.92% │ 473 │ 34,05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72,818 │ 3.24% │ 172 │ 12,384 ││ │有限公司 │ │ │ │ │├──┼────────┼─────┼─────┼──────┼─────┤│ 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89,709 │ 3.99% │ 212 │ 15,264 ││ │有限公司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105,459 │ 4.69% │ 249 │ 17,928 ││ │有限公司 │ │ │ │ │├──┼────────┼─────┼─────┼──────┼─────┤│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4,735 │ 1.54% │ 82 │ 5,90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76,917 │ 3.42% │ 181 │ 13,032 ││ │有限公司 │ │ │ │ │├──┼────────┼─────┼─────┼──────┼─────┤│ 9 │星展(台灣)商業│ 132,095 │ 5.87% │ 311 │ 22,392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51,854 │ 2.31% │ 122 │ 8,7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23,116 │ 14.36% │ 761 │ 54,7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11,902 │ 13.87% │ 735 │ 52,9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 │花旗(台灣)商業│ 145,288 │ 6.46% │ 342 │ 24,624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03,557 │ 4.6% │ 244 │ 17,5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 計 │2,249,458 │ 100% │ 5,300 │ 381,600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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