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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玖鼎開發實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
相 對 人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一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法定代理人
程鵬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友聯產物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7,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2年1 月2 日至民國122 年1 月1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友聯產物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抵押權及債權並於民國102 年7 月2 日讓與聲請人,而債務人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其52,720,000元之本息,業經第三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4 月15日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57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57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 │滿州 │九棚│ │123-1 │田│0 │47 │68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2 │屏東 │滿州 │九棚│ │123-6 │田│0 │46 │31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3 │屏東 │滿州 │九棚│ │125 │田│0 │48 │50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4 │屏東 │滿州 │九棚│ │125-1 │原│1 │39 │13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5 │屏東 │滿州 │九棚│ │125-2 │田│0 │18 │48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6 │屏東 │滿州 │九棚│ │126 │原│0 │80 │60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7 │屏東 │滿州 │九棚│ │127 │旱│0 │22 │31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8 │屏東 │滿州 │九棚│ │128 │旱│0 │22 │02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09 │屏東 │滿州 │九棚│ │129 │田│0 │76 │62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10 │屏東 │滿州 │九棚│ │130 │田│0 │53 │88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11 │屏東 │滿州 │九棚│ │131 │旱│0 │9 │84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12 │屏東 │滿州 │九棚│ │132 │田│0 │24 │64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013 │屏東 │滿州 │九棚│ │132-1 │田│0 │19 │79 │全部 │所有權人程││ │ │ │ │ │ │ │ │ │ │ │鵬飛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8 │滿州鄉片埔路36│九棚段129、130│鋼骨造、一│1 樓3,209.73 │ │全部│所有權人令宇企業││ │ │號 │、132、132-1地│層樓房 │合計3,209.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號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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