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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陳威宏

  • 原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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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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