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陳威宏
- 原告范明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2號102年度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范明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破產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伊係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富悅大飯店)之債權人,因富悅大飯店經營不善以致嚴重虧損,為解決財務危機而向銀行借貸大筆資金週轉,惟營運狀況仍未好轉,又為繳納高額利息,轉向友人及廠商借貸,目前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為維護各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法聲請宣告富悅大飯店破產。又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5976 號強制執行事件將富悅大飯店所有如附表一(不動產部分)及附表二(動產部分)合併查封拍賣,惟附表二之動產部分係伊出資購買,伊係動產之所有權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9 號審理中,倘將動產貿然拍賣,勢必造成伊之權益難以回復之損害,且為使各債權人能公平受償,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5976 號強制執行程序應有保全之必要,為此併依破產法第72條規定,聲請裁定為保全處分等語。 二、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1 、3 款、第97條、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破產程序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無益,故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仍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及該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富悅大飯店前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化銀行)借款,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及坐落196 地號土地上同段349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 億6,000 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彰化銀行,約定擔保之範圍及於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富悅大飯店仍積欠彰化銀行本金3 億元,及自民國84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75%之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彰化銀行嗣於98年9 月11日將其對富悅大飯店之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台灣金聯公司又於98年10月19日將其對富悅大飯店之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李惠隆。李惠隆持本院94年執10630 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5年度促字第2663號、本院85年度促字第1272號及94年度促字第7329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21187 號對富悅大飯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僅受償346 萬4,447 元,富悅大飯店尚積欠李惠隆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8 億1,692 萬1,101 元(利息及違約金均算至99年2 月5 日)。李惠隆再持上開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25976 號對富悅大飯店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因富悅大飯店另積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共388 萬4,559 元及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共1,336 萬7,784 元,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並經該署移送本院合併強制執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經聲請人主張為其所有,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9 號審理中,聲請人併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62號及101 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其得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執字第25976 號強制事件卷宗,查閱屬實。因此,李惠隆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則其就富悅大飯店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即有別除權,依破產法第108 條規定,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次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1187 號強制執行事件曾囑託「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結果(鑑定日期為99年6 月29日),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其價值為4 億2,073 萬436 元,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不含編號6 之變電設備),其價值為954 萬元,合計4 億3,027 萬436 元,且歷經兩次減價拍賣、特別變價程序及再減價拍賣後,均未拍定(再減價拍賣所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為2 億2,032 萬6,000 元)。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囑託「大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結果(鑑定日期為101 年2 月1 日),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其價值為2 億1,261 萬4,070 元,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其價值為980 萬元,合計2 億2,241 萬4,070 元,該署其後再囑託「世專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結果(鑑定日期為101 年3 月12日),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其價值為2 億4,138 萬5,967 元,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其價值為1,020 萬元,合計2 億5,158 萬5,967 元,此有各鑑估報告書附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92年度房稅執特專字第27706 號卷宗可佐(參閱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5976 號執行卷宗),堪認自99年迄今,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之價值,呈現下滑之趨勢,然富悅大飯店仍積欠李惠隆本金、利息、違約金共8 億1,692 萬1,101 元(利息及違約金均僅算至99年2 月5 日),且另有稅捐債權388 萬4,559 元及1,336 萬7,784 元尚未清償,則以富悅大飯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產價值約2 億多元組成破產財團,幾可推估無法抵償李惠隆及稅捐機關之優先債權,倘再對富悅大飯店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不僅優先債權有因此無法受全額清償之危險,其餘普通債權人亦將更無受清償之可能,揆諸前揭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之裁定及決議意旨,本件破產之聲請,並無實益,應以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本件破產之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一(不動產部分): ┌─────────────────────────────────────────────────┐ │101年度司執字第25976號 財產所有人: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台幣元) │ ├─┼───┼────┼───┼───┼──────┼─┼─────┼──────┼────────┤ │1 │屏東縣│恆春鎮 │恆南 │ │184 │建│83.19 │全部 │1,6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山腳段185-74地號 │ ├─┼───┼────┬───┬───┬──────┬─┬─────┬──────┬────────┤ │2 │屏東縣│恆春鎮 │恆南 │ │195 │旱│474.18 │全部 │7,5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山腳段185-10地號 │ ├─┼───┼────┬───┬───┬──────┬─┬─────┬──────┬────────┤ │3 │屏東縣│恆春鎮 │恆南 │ │197 │建│4.15 │全部 │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山腳段185-55地號 │ ├─┼───┼────┬───┬───┬──────┬─┬─────┬──────┬────────┤ │4 │屏東縣│恆春鎮 │恆南 │ │198 │建│7.48 │全部 │1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山腳段185-48地號 │ ├─┼───┼────┬───┬───┬──────┬─┬─────┬──────┬────────┤ │5 │屏東縣│恆春鎮 │恆南 │ │196 │建│2474.95 │全部 │52,6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山腳段185-22地號 │ ├─┼───┼────┬───┬───┬──────┬─┬─────┬──────┬────────┤ │6 │屏東縣│恆春鎮 │恆南 │ │184、195、19│建│0.0 │全部 │150,000元 │ │ │ │ │ │ │6、197、198 │ │ │ │ │ │ │ │ │ │ │地上作物 │ │ │ │ │ │ ├───┼────┴───┴───┴──────┴─┴─────┴──────┴────────┤ │ │備考 │含椰子樹、旅人蕉、廣場內植栽及行道樹、諾麗果、馬拉巴栗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49 │屏東縣恆春鎮恆│6層旅 │1層樓 : 1147.19 │屋頂突出物│ 全部 │328,300,000元 │ │ │ │南段196地號 │館、停│2層樓 : 1493.40 │312.95 │ │ │ │ │ │--------------│車空間│3層樓 : 1550.31 │ │ │ │ │ │ │屏東縣恆春鎮恆│、防空│4層樓 : 1486.02 │ │ │ │ │ │ │南路117巷18號 │避難所│5層樓 : 1486.02 │ │ │ │ │ │ │ │、鋼筋│6層樓 : 1486.02 │ │ │ │ │ │ │ │混凝土│門廊 : 130.85 │ │ │ │ │ │ │ │造六層│騎樓 : 295.60 │ │ │ │ │ │ │ │樓 │地下一層: 1882.23 │ │ │ │ │ │ │ │ │合 計:10957.64 │ │ │ │ │ ├──┼───────┴───┴───────────┴─────┴────┴─────────┤ │ │備考│重測前為山腳段1164建號 │ ├─┼──┼───────┬───┬───────────┬─────┬────┬─────────┤ │2 │增建│屏東縣恆春鎮恆│349建 │1-6樓銜接 : 604.80│ │ 全部 │20,000,000元 │ │ │ │南段196地號 │號內如│1樓增建 : 108.55│ │ │ │ │ │ │--------------│附屬建│1樓涼棚 : 16.41│ │ │ │ │ │ │屏東縣恆春鎮恆│物面積│1右側涼棚 : 75.15│ │ │ │ │ │ │南路117巷18號 │及動產│1屋後夾層涼棚: 75.15│ │ │ │ │ │ │ │等 │4-6樓屋右後 : 215.66│ │ │ │ │ │ │ │ │頂樓突出物 : 29.70│ │ │ │ │ │ │ │ │建物基地圍牆 : 0.0 │ │ │ │ │ │ │ │ │頂樓廣告招牌 : 0.0 │ │ │ │ │ │ │ │ │184地號涼棚 : 79.80│ │ │ │ │ │ │ │ │泳池設施 : 0.0 │ │ │ │ │ │ │ │ │合 計:1205.22│ │ │ │ │ ├──┼───────┴───┴───────────┴─────┴────┴─────────┤ │ │備考│ │ └─┴──┴────────────────────────────────────────────┘ 附表二(動產部分): ┌────────────────────────────────────────┐ │101年度司執字第25976號 財產所有人: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 ├─┬───────┬───┬───┬───────┬─────────┬────┤ │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元) │ │ ├─┼───────┼───┼───┼───────┼─────────┼────┤ │1 │冷氣空調設備 │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4,420,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2 │消防設備 │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1,700,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3 │發電設備 │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2,720,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4 │電梯 │部 │4 │屏東縣恆春鎮恆│3,570,000元 │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5 │鍋爐設備 │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1,360,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6 │變電設備 │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3,570,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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