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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請求金額計新台幣33,50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6,8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補正被告二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及其負責人戶籍資料等到院供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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