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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告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5,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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