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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原告與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1,5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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