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 原告
    順昌當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順昌當舖 設臺南市○○○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育志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李惠隆等人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之動產為其所有,並聲明撤銷如附表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而附表所載之動產,經鑑估後之價值分別如附表所載之最低拍賣價格,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營利事業登記,並說明順昌當舖為合 夥?或獨資經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靜慧 附表: ┌────────────────────────────────────┐ │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5976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02 年7 月24日第二次拍│ │賣公告)之動產項目                           │ ├───┬────┬───┬───┬───────┬──────┬────┤ │編號 │物品名稱│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1   │冷氣空調│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3,536,000元 │含管線 │ │   │設備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2   │電梯  │部  │4   │屏東縣恆春鎮恆│2,856,000元 │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3   │消防設備│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1,360,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4   │發電設備│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2,176,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5   │鍋爐設備│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1,088,000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