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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號

原告
台灣安立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5,462 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8,9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8,4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慧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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