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偉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美銀
- 被告
-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9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