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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5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鍾佩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告
潘明軍即益興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告
明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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