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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謝濰仲

  • 當事人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辛德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辛德安 陳振豐 賴賜深 賴其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劉雪鳳 陳國隆 林俊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蕭清彰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被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即蕭炳煌 被   告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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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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