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凃春生王碩禧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徐新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上訴人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4,7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