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仁宏即順昌當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惠隆
即被告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送達證書1 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