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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藍家慶

  • 原告
    陳立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立德 陳胤宏 黃志倫 林仁隆 陳永富 李鳳淑 王智正 陳大祥 黃紫茵 陳建宏 尤忠勇 鍾青源 廖愛玉 王逸琳 兼上十四人 共同代理人 林明弘 聲 請 人 劉凱韋 郭一凡 林韋志 宋岡霖 施盈良 簡福祿 王清田 戴維良 邱志傑 簡維宏 蔡榮泰 謝甯 黃泳誠 余文惠 王鐘鴻 吳秋成 李瑜鵬 賴建中 相 對 人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適維 代 理 人 許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二年七月五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下稱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3 至5 月份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時數及補休費用等。詎相對人於給付部分金額後,即未再付給任何款項,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視同全部到期,應一次給付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除分期給付部分金額外,如附表所示之數額尚未給付,已視同全部到期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102 年7 月9 日經加屏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調解記錄為證,相對人到院亦不爭執,故其等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予。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 ┌──┬─────┬───────┬───┐ │編號│聲 請 人│ 金 額 │備 考│ │ │ │(新臺幣:元)│ │ ├──┼─────┼───────┼───┤ │001 │陳立德 │111,502 │ │ ├──┼─────┼───────┼───┤ │002 │陳胤宏 │36,134 │ │ ├──┼─────┼───────┼───┤ │003 │黃志倫 │115,821 │ │ ├──┼─────┼───────┼───┤ │004 │林仁隆 │68,952 │ │ ├──┼─────┼───────┼───┤ │005 │陳永富 │41,037 │ │ ├──┼─────┼───────┼───┤ │006 │李鳳淑 │52,560 │ │ ├──┼─────┼───────┼───┤ │007 │王智正 │347,377 │ │ ├──┼─────┼───────┼───┤ │008 │陳大祥 │154,329 │ │ ├──┼─────┼───────┼───┤ │009 │黃紫茵 │96,299 │ │ ├──┼─────┼───────┼───┤ │010 │陳建宏 │189,136 │ │ ├──┼─────┼───────┼───┤ │011 │尤忠勇 │158,961 │ │ ├──┼─────┼───────┼───┤ │012 │鍾青源 │506,679 │ │ ├──┼─────┼───────┼───┤ │013 │廖愛玉 │72,027 │ │ ├──┼─────┼───────┼───┤ │014 │王逸琳 │136,654 │ │ ├──┼─────┼───────┼───┤ │015 │林明弘 │580,986 │ │ ├──┼─────┼───────┼───┤ │016 │劉凱韋 │109,050 │ │ ├──┼─────┼───────┼───┤ │017 │郭一凡 │72,036 │ │ ├──┼─────┼───────┼───┤ │018 │林韋志 │79,414 │ │ ├──┼─────┼───────┼───┤ │019 │宋岡霖 │26,851 │ │ ├──┼─────┼───────┼───┤ │020 │施盈良 │51,499 │ │ ├──┼─────┼───────┼───┤ │021 │簡福祿 │370,499 │ │ ├──┼─────┼───────┼───┤ │022 │王清田 │100,654 │ │ ├──┼─────┼───────┼───┤ │023 │戴維良 │105,212 │ │ ├──┼─────┼───────┼───┤ │024 │邱志傑 │55,132 │ │ ├──┼─────┼───────┼───┤ │025 │簡維宏 │142,344 │ │ ├──┼─────┼───────┼───┤ │026 │蔡榮泰 │63,150 │ │ ├──┼─────┼───────┼───┤ │027 │謝甯 │6,727 │ │ ├──┼─────┼───────┼───┤ │028 │黃泳誠 │41,933 │ │ ├──┼─────┼───────┼───┤ │029 │余文惠 │100,878 │ │ ├──┼─────┼───────┼───┤ │030 │王鐘鴻 │69,338 │ │ ├──┼─────┼───────┼───┤ │031 │吳秋成 │226,988 │ │ ├──┼─────┼───────┼───┤ │032 │李瑜鵬 │169,710 │ │ ├──┼─────┼───────┼───┤ │033 │賴建中 │77,1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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