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招成 保 證 人 陳昱勳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36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52.10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14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全部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以在工地打零工為業,其陳報每月平均所得為40,000元,又其100 、101 年度均查無所得資料,而勞保投保於屏東縣泥水職業公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爰以40,000元認列其每月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陳○巧(87年生)、陳○妙(88年生)、陳○心(90年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未成年子女之費用為16,304元(計算式:10869 ×3 ÷2 =16304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㈢債務人尚陳報須與其2 名兄弟共同扶養其父陳○權(40年生)及母簡○花(40年生),查陳○權名下雖有不動產,然其與簡○花100 、101 年度均查無所得,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則依上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為7,246 元(計算式:10869 ×2 ÷3 =7246) ㈣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後,僅餘11,450元(計算式:40000 -5000-16304 -7246=11450 ),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相近,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㈤此外,更生方案另有債務人之甥甲○○擔任保證人,其任職於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2,289元,有在職證明書、薪資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2 款、第63條第1 項第8 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5,0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28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2.10% │ │5.債務總金額:690,988元。 │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 │7.保證人:甲○○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 │ 1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389,851 │ 2,821 │203,112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40,640 │ 1,741 │125,3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勞工保險局 │ 60,497 │ 438 │ 31,536 │ │ │ │ │ │ │ ├──┼────────┼─────┼─────┼────┤ │總計│ │ 690,988 │ 5,000 │36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