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凌嘉穗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43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5.71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自民國101 年11月19日起任職朝加木業有限公司,因是按時計酬,故每月收入並不固定,有朝加木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在卷可證,應可採信,而觀諸其所提之薪資單於102 年5 月為新台幣(下同)19,816元、6 月為18,216元、7 月為18,759元、8 月為17,183元、9 月為17,618元、10月為20,880元、11月為17,019元、12月為20,609元,於103 年1 月為18,225元、2 月為18,788元,共計為187,113 元,平均每月收入為18,711元(187113÷10=18711 ,未 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且其102 年度全年所得為200,431 元,每月平均為16,703元,亦有其102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提薪資高於其前一年之平均薪資,故以債務人所提認定為其每月所得,因此其每月所得即為18,711元,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283 元及勞保費345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8,083元。 四、債務人稱其住於朋友房屋,不須給付租金,但負擔水電費每月約2,500 元~3,000 元,與前配偶已離婚,目前單身,子女由前配偶監護,僅偶而給付子女生活費,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並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其住於朋友房屋,不須給付租金,僅負擔水電費約2,500 元~3,000 元,應有其必要且合理。而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3,000 元、總計清償216,000 元、清償成數為15.22 %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18,083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3,000 元及水電費2,500 元~3,000 元後,僅餘12,583元~12,083元作為其自身之生活費用,已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869元相近,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5.22% │ │5.債務總金額:1,418,528元 │ │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 │ 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第1-72期│6 年清償總│ │ │ │ │每期金額│額 │ ├──┼─────────┼─────┼────┼─────┤ │ 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168,489 │ 357 │ 25,70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115,092 │ 244 │ 17,568 │ │ │限公司 │ │ │ │ ├──┼─────────┼─────┼────┼─────┤ │ 3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 714,316 │ 1,509 │ 108,648 │ │ │限公司 │ │ │ │ ├──┼─────────┼─────┼────┼─────┤ │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195,958 │ 415 │ 29,880 │ │ │限公司 │ │ │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34,243 │ 73 │ 5,25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48,293 │ 102 │ 7,344 │ │ │司 │ │ │ │ ├──┼─────────┼─────┼────┼─────┤ │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142,137 │ 300 │ 21,6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 計 │1,418,528 │ 3,000 │ 21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