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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趙敏希
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代理人
保 證 人 利欣慧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烈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13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93.12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自102 年9 月起任職於環球百貸公司,觀諸其所提之薪資單於102 年11月為新台幣(下同)22,697元、12月為20,080元、103 年1 月為21,963元、2 月為19,047元,總計為83,787元,每月平均為20,947元(83787 ÷4 =20947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故認定債務人每月所得為20,947元。

三、債務人稱其為低收入戶,配偶已殁,現為單身,目前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0,000元,因有分租第三人,故每月僅支出租金5,000 元,另有未成年子女戴○昶(86年11月生)及戴○心(89年11月生)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戴○昶及戴○心每月分別領有低收入戶補助5,900 元及2,600 元,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低收入戶入帳存摺影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保單解約金62,46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17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供自己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之必要,且債務人將租屋分租第三人以降低租金支出,亦見其撙節支出之誠意,另其主張每月租金5,000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而其子女戴○昶及戴○心尚未成年,亦有受扶養之必要,因債務人之配偶已殁,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證,故其未成年子女由債務人獨力扶養,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因其未成年之子戴○昶每月領有補助5,900 元,故債務人每月應負擔其扶養費為4,969 元(10869 -5900=4969),另未成年之女戴○心每月亦領有補助2,600 元,故債務人每月應負擔其扶養費為8,269 元(10869 -2600=8,269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2,000 元、總計清償144,000 元、清償成數5.52%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0,947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2,000 元、房屋租金5,000 元及子女扶養費13,238元後,僅餘709 元供其自身生活之用,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而有履行不能之虞,惟其已徵得任職於督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甲○○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另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可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2,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5.52%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605,990元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4,000元 ││7.保證人 甲○○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巷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394,738 │ 303 │ 21,816 ││ │有限公司 │ │ │ │├──┼──────────┼──────┼──────┼─────┤│ 2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 252,896 │ 194 │ 13,968 ││ │公司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39,372 │ 107 │ 7,704 ││ │公司 │ │ │ │├──┼──────────┼──────┼──────┼─────┤│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961,532 │ 737 │ 53,064 ││ │公司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410,062 │ 315 │ 22,680 ││ │有限公司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179,220 │ 138 │ 9,936 ││ │有限公司 │ │ │ │├──┼──────────┼──────┼──────┼─────┤│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268,170 │ 206 │ 14,832 ││ │公司 │ │ │ │├──┼──────────┼──────┼──────┼─────┤│ │總 計 │2,605,990 │ 2,000 │ 144,000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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