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林美靜
- 原告林智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林智才 林智光 林淑櫻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林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淑梅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淑芳與兩造為兄弟姊妹關係,被繼承人林淑芳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亡故,其死亡時未結婚且無任何子女,兩造依法均為繼承人,故被繼承人之遺產現由兩造公同共有,兩造應繼分皆為4 分之1 ,又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就遺產清冊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淑芳之遺產清冊、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淑芳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本院依職權函詢被繼承人林淑芳在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撫恤金及喪葬資料,業經該公司函覆在卷可稽,堪信真實。經查,被繼承人林淑芳之遺產清冊中所列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卹葬費新臺幣(下同)1,828,660 元」部分,按台塑關係企業撫卹辦法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3 條第1 項前段、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係規定:「非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發給慰問金。正式人員服務未滿五年死亡者,按其平均工資一次發給六個月之慰問金,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再加發一個月之慰問金。正式人員死亡,除依第二章之規定給付外,一律發給65萬元撫卹金。遺屬領受順序:⑴配偶及子女⑵父母⑶祖父母⑷孫子女⑸兄弟及姊妹。同一領受順序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平均承領,如願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說明…」等語,有台塑關係企業撫卹辦法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得領取一次慰問金、撫卹金之權利人實係遺屬,而非死亡之員工,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參照)。故原告不得將其列入本件被繼承人林淑芳遺產內併同分割。至於該筆卹葬費之請領,應由兩造按上開台塑關係企業撫卹辦法之規定協助共同具名領受,如有糾紛,應另循法律程序解決,附此敘明。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民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748 號、85年臺上字第1873號、93年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均足供參)。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執此以觀,被繼承人林淑梅所遺如附表一、二之遺產乃兩造4 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對被告主張訴請分割遺產,要屬有據。 (三)從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認系爭遺產宜由兩造按應繼分即原告林智才、林智光、林淑櫻、被告林淑梅每人各4 分之1 比例分配取得。是原告主張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林淑芳所遺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屬適切,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末查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周秀香 附表一: ┌──┬──────────────┬──────┬────┐ │編號│ 土地地號 /房屋建號 │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 │ │ │尺) │ │ ├──┼──────────────┼──────┼────┤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276.56 │10000 分│ │ │ │ │之29 │ ├──┼──────────────┼──────┼────┤ │ 2 │新北市○○區○○段000 ○號 │59.58 │全部 │ ├──┼──────────────┼──────┼────┤ │ 3 │屏東縣萬巒鄉○○○段000地號 │2,286 │1000分之│ │ │ │ │112 │ ├──┼──────────────┼──────┼────┤ │ 4 │屏東縣萬巒鄉○○○段000 地號│1,809 │10分之1 │ └──┴──────────────┴──────┴────┘ 附表二: ┌──┬───────────────┬───────┐│編號│遺產項目 │數額/價額 │├──┼───────────────┼───────┤│ 1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561股 │├──┼───────────────┼───────┤│ 2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9股 │├──┼───────────────┼───────┤│ 3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0股 │├──┼───────────────┼───────┤│ 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53股 │├──┼───────────────┼───────┤│ 5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184股 ││ │票 │ │├──┼───────────────┼───────┤│ 6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172股 │├──┼───────────────┼───────┤│ 7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61股 │├──┼───────────────┼───────┤│ 8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02股 │├──┼───────────────┼───────┤│ 9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536股 │├──┼───────────────┼───────┤│ 1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00股 │├──┼───────────────┼───────┤│ 11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240股 │├──┼───────────────┼───────┤│ 12 │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420股 │├──┼───────────────┼───────┤│ 13 │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472股 │├──┼───────────────┼───────┤│ 14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000股 │├──┼───────────────┼───────┤│ 15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48股 │└──┴───────────────┴───────┘附表三: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林智才 │4分之1 │ ├──┼───────────┼─────┤ │ 2 │林智光 │4分之1 │ ├──┼───────────┼─────┤ │ 3 │林淑櫻 │4分之1 │ ├──┼───────────┼─────┤ │ 4 │林淑梅 │4分之1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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