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廣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詰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8,225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在卷可憑,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