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茗豐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依君
上訴人與屴天工程有限公司、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建
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3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