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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茗豐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依君

上訴人與屴天工程有限公司、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建

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3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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