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耕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潮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鄭雙銓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1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