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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耕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億
被上訴人
即原告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雙銓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1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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