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任
- 訴訟代理人
- 洪甯雅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簡慶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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