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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世賢

  • 當事人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原   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俊任 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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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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