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原 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俊任 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