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