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