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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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