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
- 上訴人
- 歡喜天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 好
- 被上訴人
-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三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30,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