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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凃春生李珮妤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
歡喜天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好
被上訴人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30,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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