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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凃春生謝濰仲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2號

上訴人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盧玉棟
被上訴人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5,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