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盧玉棟
- 被上訴人
-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江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5,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