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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藍家慶
  •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莊寶來

  • 上訴人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上 訴 人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 上列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因本訴及反訴均全部敗訴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200 元;㈡反訴部分: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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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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