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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

聲請裁定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裕昌
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黃義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姚宜姈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聖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代理人
王光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理人
許竣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馮佳慧 蔡政宏 郭秋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劉倉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徐貴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徐貴時住屏東縣南州鄉○○村○○路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明文可參。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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