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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告
鄭萬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被告就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東港段936-3 、936-9 、936-10、936-15、936-1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74年4 月3 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00 元計算,系爭土地價額為572,188 元﹝計算式:1/24×(30+203+28+10)×7500+65×7500=572,188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2,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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