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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
詠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㈡、本件原告書狀中係列「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郭西田」,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網頁查詢資料,被告公司董事長為「陳勝達」,而「郭西田」係監察人,是請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提出兩造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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