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詠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沛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㈡、本件原告書狀中係列「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郭西田」,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網頁查詢資料,被告公司董事長為「陳勝達」,而「郭西田」係監察人,是請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提出兩造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