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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被告
台灣農業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內文欄第二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31,3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7,401,0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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