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6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城
- 被告
- 台灣農業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玠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內文欄第二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31,3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7,401,0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