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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
德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俐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黃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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