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有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5,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