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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3,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44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委任狀上受任人洪甯雅律師漏未蓋印文,併請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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