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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程士傑

  • 當事人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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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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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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