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