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 原告
-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原告與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1,5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上列原告與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1,5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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