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原告與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1,5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