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葉明宗即王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於高屏版報紙登示3 日公開回復原告之名(商)譽並向原告道歉。㈡被告應依兩造合約第5 條約定賠償予原告350 萬元。原告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聲明㈠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 元,聲明㈡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0 萬元,應徵裁判費35,650元,則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