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王仁宏
- 原告順昌當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順昌當舖 設臺南市○○○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育志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李惠隆等人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之動產為其所有,並聲明撤銷如附表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而附表所載之動產,經鑑估後之價值分別如附表所載之最低拍賣價格,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營利事業登記,並說明順昌當舖為合 夥?或獨資經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靜慧 附表: ┌────────────────────────────────────┐ │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5976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02 年7 月24日第二次拍│ │賣公告)之動產項目 │ ├───┬────┬───┬───┬───────┬──────┬────┤ │編號 │物品名稱│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1 │冷氣空調│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3,536,000元 │含管線 │ │ │設備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2 │電梯 │部 │4 │屏東縣恆春鎮恆│2,856,000元 │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3 │消防設備│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1,360,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4 │發電設備│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2,176,000元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5 │鍋爐設備│套 │1 │屏東縣恆春鎮恆│1,088,000 │含管線 │ │ │ │ │ │南路117巷1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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