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劉怡孜
- 當事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麗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0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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