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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告
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舜得
被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9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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