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舜得 被 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9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