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 原告
- 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舜得
- 被告
-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9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