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楊翠屏李清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楊翠屏 被   告 李清智 張慶明即昇峰工程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67,2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李清智、張慶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妮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