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3,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