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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陳威宏
  • 法定代理人
    陳明良

  • 原告
    王銘堂即進步砂石行
  • 被告
    鍵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王銘堂即進步砂石行 被   告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6,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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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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