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5號
- 原告
- 達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斌
- 原告
-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富堂
- 原告
- 友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武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