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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5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告
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斌
原告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堂
原告
友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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